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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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4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