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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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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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14:22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