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增值税发票丢失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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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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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30 04:43
2021年**丢失新规定:
1、不需要开县已报税证明单;
2、不用登报声明遗失。
当前税务已经实现*专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的*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后的县体处理方法:
1、同时丢失*联、抵扣联,丢失*联或抵扣联,同时丢失*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丢失*专用*记账联,*专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3、丢失普通*记账联,丢失普通*记账联,要取得*联复印件,由提供*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4、丢失普通**联,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30 04:43
1、同时丢失“*联、抵扣联”;丢失“*联”或“抵扣联”
同时丢失“*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丢失“*联或抵扣联”:丢失“*联”,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第四条。
2、丢失*专用*“记账联”
*专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小编觉得丢失记账联,你直接记账就行了,没那么麻烦,未开票收入都能记账,丢失记账联没必要再找购买方要资料了,或者你系统打开在A4上再打印一张*记账不就行了。
3、丢失普通*“记账联”
丢失普通*记账联,要取得*联复印件,由提供*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当然,这个观点同上。
4、丢失普通*”*联”
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注意:由提供*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提示:各省对于丢失普通*如何入账规定不一。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5、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
参照丢失*专用*处理。
6、丢失空白*(包括*专用*和普通*)
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风险提示: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