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是不是就是盗版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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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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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16:41
一、 你这个属于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见侵权责任法2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盗版行为,如果你要出版著作权人图书的话,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见著作权法30条)。法律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二、如果你未经许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16:39
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16:38
你好!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具体详见最新修正(2010年)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属于侵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根据情况不同,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行政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16:35
是的,知识产权法有规定的,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就可认为是盗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16:40
是的,这种属于专有许可,专有许可的情况下,不仅别人不可以使用连著作权人本身也不可以用,只有专有许可人可以行使出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