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5:52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6 18:42
下面是个体户的部分管理条例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6 18:4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发布)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行*规2篇 部门规章59篇 司法解释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 地方法规99篇 裁判文书34篇 相关论文7篇)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5篇)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机关审查同意。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4篇)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8篇)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 ,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3篇)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 , 开立帐户,申请货款。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