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发票如何作废?急,可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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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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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00
你的*已经认证,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了。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局红字*(负数*)了。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国税发〔2007〕18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01
1、已认证的*,*联和抵扣联不能退回销货方。
2、销货方已重开*的,原来已认证的那张*作进项转出。
3、新开来的*认证后,可以抵扣。
已认证的专用*发现开具有问题,开票方企业不能再将*作废重新开具了,只能由您企业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申请单,再拿开具的申请单及申请单的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通知单,开票方企业凭通知单开具红字*,然后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开具蓝字*给企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01
作为收货方不用做任何调整,因为这事和收货方没关系。供应商在未收全联次的情况下作废*,属于不按规定开具*,要遭到税务局处罚的,若果对方是误作废*,则需向税务局缴纳该张*的税金,就可以当正常票处理,这时,在收货方申报时会出现比对异常,税务局可以向收货方协查,不影响抵扣。值得提醒的是,已经认证的*的抵扣联千万不要给对方,这是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02
*专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3:02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在手边,对于税务的*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