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4 05:18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18:05
法律这样规定是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为了保证合伙人之前的紧密联系、相互信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入伙前应该充分了解该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既然已经了解情况,仍决定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反之,如果可以对此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将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后果,比如,原合伙人均退伙,新合伙人也不承担责任,那么此前的债权人将无法实现债权,一些合伙人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规避债务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18:06
合伙企业法就这样规定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18:06
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18:04
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2 18:03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