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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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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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13:52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仲裁协议;
2、事项;
3、程序;
4、证据;
5、隐瞒;
6、徇私舞弊。
具体内容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的特点如下:
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3、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第六十一条 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