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在审理时下达的《财产保全裁定》,在执行时能延续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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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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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0:30
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申请方不需要续延,也不需要另行申请查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0:34
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然有效。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0:27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为期6个月,如果你不续保,法院就自动解除保全措施了。如果你还要保全就要申请续保,所以你可以续保到执行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