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是怎么确定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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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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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 20:4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五大国。
《联合国宪章》第23条第1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常任理事国制度缘于罗斯福提出的“四警察”制度,但是总统提出由美,英,中,苏四大战胜国享有更广泛的国际权利,战后又加上了法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中唯一可以授权成员国对主权国家采取军事行动的机构,有15个成员国,其中5个是常任理事国,永远有理事资格。另外10个是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定期改选。安全理事会要通过决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国赞成,而且5个常任理事国必须都不反对,才能通过。所以常任理事国只要反对,就可以凭自己的一票阻止安理会通过决议,这就叫否决权。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