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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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6:44
从法律意义上看,仲裁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仲裁方式的运用特别重视,涉及仲裁问题的条文有6个,“仲裁”字样出现10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关于仲裁证据保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与我国仲裁法比较,本次修改增加了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两个保全证据的管辖*。
第二,关于仲裁财产保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仲裁前财产保全作出规定,明确了提起的条件、管辖*,尤其强调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一是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权,二是为承担责任提供物质基础,从而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恶意仲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仲裁严重侵害了仲裁公信力,浪费了仲裁资源,侵害了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的安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对恶意仲裁进行了原则上的制止,而且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第四,关于仲裁主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新中国成立以来,仲裁立法大致经历了只裁不审、两裁两审、又裁又审及新仲裁法的或裁或审几个阶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原告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9项规定,裁定适用于“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事裁定,是指*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程序问题,所以纳入裁定的适用范围。
第六,关于不予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增加了两项内容,“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出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情况,裁决本身就有可能错误,所以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至于当事人如何救济权利,是申请撤销裁决还是其他方式,则由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