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3:25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6:04
*一般会先执行债务人,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第十六条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扩展资料
《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6:05
1、*一般会先执行债务人,在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会去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6:06
没错,判决书上肯定写的你与你朋友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当然可以要求你还,(大概你经济条件比你朋友好点)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6:06
你是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