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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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4: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目前各项税收文件中均没有保障性住房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的规定。北京市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增税*中,有如下两点与对商品房的要求不同: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增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而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2、纯保障性住房在土增税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增税清算鉴证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没有配建商品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时可不提供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清算鉴证报告》。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