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服务部负责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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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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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8:3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副经理,证券服务部负责人。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报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由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所属法人机构出具的对拟任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文件;
2、《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证、学历证明、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4、推荐人通过中国*或中国*派出机构对其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文件复印件;
5、变更负责人需有对原负责人去向或安排的说明;
6、其他材料。
我办在正式受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后,对经审核基本符合任职条件的申请人,进入任职前的笔试测试或/和谈话考核程序。对通过审核的证券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副经理,证券服务部负责人,我办出具任职资格批复文件。
《证券法》第131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4条规定: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7条规定: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8条规定: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9条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6条规定: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六)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七)中国*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2、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3、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4、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5、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6、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7、中国*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流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8:33
起码你也得把文凭变成大专的,下面才是请客送礼,吃饭喝酒打通关系的事。有些职位能力并不重要,只要你的下属有能力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