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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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8:16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这是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如果人民*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根据《意见》第300条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人民*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第五,如果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人民*的通知协助执行,人民*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8:16
张诚改编自原著同名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