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0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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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3:49
2005年10月新修订《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解释的是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该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但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符合公司章程,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1999年《公司法》并未明确加以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浅论公司担保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裁判文书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3:51
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可以为本公司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23:49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