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多少米范围内属于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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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0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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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5 00:3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关于距离,里面有详细规定。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8.3.3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8.3.1。
根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ZF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作出的*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