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04 13: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3 20:11
法律主观:1、关于第一套住房,若对所买得房子夫妻间没有特殊约定,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 2、关于第二套住房,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可以在起诉时提出,要求多分财产,具体由法院判决。 如有需求,详情!
法律客观:《高院规定》第六条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高院规定》第十二条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