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加计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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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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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0
资本化加计扣除计算方法:A公司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期间为10年,每年摊销金额为10万元。假设该无形资产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2018年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75%=7.5万元。
费用化加计扣除计算方法:2018年A公司发生的研发支出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则其2018年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75%=75万元。
加计扣除的费用基础有两个:
(1)当期发生的费用化的研发费用;
(2)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在当期摊销的金额。
扩展资料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1)根据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根据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委托外部研发直接按照当期委托方委托研发费用的80%予以加计扣除,并且仅能委托方予以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此项*摒弃了原有加计扣除中需要受托方提供费用清单的要求,解决了受托方与委托方研发入账时间差异、受托方研发利润率要求等奇葩问题,使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更加简便易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关联单位研发仍需要关联单位提供研发费用清单。
委托境外研发相较于于原有研发加计扣除*有了进一步突破,即允许委托境外研发进行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加计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1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加计扣除额=600*150%=900万元
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加计扣除额=400*50%=200万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2
依据的法规就是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不过具体实施时研究开发费部分(400万)当年度就可进行备案做加计50%的处理,即调整为600万的税前抵扣。
那么已经成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是需要摊销的,稍微有些复杂,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所以比如600万是3月份确认的,摊销十年,那么当年是5万*10个月=50万,再加计50%得到应计入损益是75万元。不知道明白否?最终摊销计入损益的总额是900万,但是是需要每年分别加计摊销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率如何计算?
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关联资深顾问,宏邦知识产权今天主要讲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比率问题.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节省研发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资深顾问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范围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
来源素材:http://www.hongbung.com/xinwenzhongxin/xiangmuzixun/12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