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中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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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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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8:28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 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五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