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5:0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2:31
最高人民*1996年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三种虚开*专用*行为,同时也确定了无实际经营活动并非判断存在虚开*专用*行为的唯一考察内容。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的,应认定为虚开*专用*行为。即使存在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也应认定为虚开*专用*行为。同时,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也应认定为虚开*专用*行为。
*专用*记载了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的进项税额,是购货方用于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据。自新税制实行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虚开*专用*案件直线上升、虚开数额巨大,并呈现出案情复杂、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等新特点,给国家的税收带来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