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管理罪犯过程中罪犯如果出现罪犯不服从管理情况应采取什么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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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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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6 04:58
监狱法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罪犯违规处理八法》
由于罪犯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的顽固性,由于罪犯对改造要求的抵触和不适应,罪犯中发生违规乃是一种常态,相应的,对违规罪犯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成为基层民警的一项日常工作。在当前社会法治要求很高而监狱法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在罪犯维权意识较强而守法观念不强的现实面前,转变处理罪犯违规问题的理念、提高处理形形色色罪犯违规问题的能力,不仅是维护良好监管改造秩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也是保证民警自身政治安全、人身安全的需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确保民警对监管秩序的主导权、主控权,在处理罪犯违规问题时,应尽可能遵循柔性、弹性原则,除那些绝对必须由民警个人断然进行当时、当场、当众处理的情形外(此类情形极少),应当遵循以下八法,即“五不要”、“三不能”。
一、能事后处理不要当时处理。
事发当时,一般存在一些不利于正确、稳妥处理问题的因素,如事情的起因、过程及相应的责任不清楚,相关罪犯情绪比较激动,民警受个人对情况了解程度和个性因素的局限一时难以做到完全理性、公正等。事后处理则能做得游刃有余,处理方案可以进行系统考虑,处理进程可以自主控制,矛盾不易激化,效果也就会较好。因此,应在当时制止住事态恶化、控制好局面的前提下,尽可能待调查清情况、处理双方较为冷静时再处理。当然,事后处理不是不讲时效,久拖不处、甚至自有化了也是不对的。
二、能个别处理不要当众处理。
当众处理罪犯违规问题是柄双刃剑,对民警集体与个人的既有威信依赖极大,对民警个人政策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求极高,处理得好,本身就是一次有效的教育,但若处理得不好,就可能严重影响民警的威信,导致工作主导权、主控权的丧失。个别处理罪犯违规问题,处理双方较少受“面子”因素的困扰,进退可控,即使出现言语不当等 “瑕疵”,相对也较易达成谅解或予以化解。因此,从实际出发,为稳妥起见,一般情形下应当避免当众处理违规问题,尽可能进行个别处理。当众处理只应当在有充分必要并作好了充分准备的条件下进行。
三、能易地处理不要当场处理。
罪犯违规一般发生在劳动、学习和生活等集体活动现场。强调易地处理,不仅出于与上述事后和个别处理的同样考量,还因为现场秩序需要尽快恢复正常,当场处理势必对此构成负面影响,同时现场往往不具备将有关罪犯分隔开的条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罪犯间的矛盾容易再次爆发。因此发生罪犯违规后,不要急于当场处理,应迅即将有关罪犯带离现场,带到值班室或其他适宜的场所,安排好有效的隔离,尤其对于情况较复杂、情节较严重、涉违罪犯两人以上或涉违罪犯个性较强的,更应坚持易地处理。
四、能集体处理不要个人处理。
这里所说的集体处理,主要是指通过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以集体名义宣布处理决定。凡非日常性且有明确条款依照,应由民警个人临机断然处理的情形,皆应坚持集体处理。坚持这一点,与首问负责的精神不矛盾,与将矛盾上交的消极态度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民警集体对某一违规事件和人员的处理,要求现场和有关分管民警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强调集体处理,观念上是不迷信个人权威、不依赖个人魅力;实际优点,一是通过集体研究,处理方案较为系统、稳妥,二是便于相互沟通,形成管教措施的一致性,三是矛盾不会集中于民警个人与违规罪犯之间。这里要特别强调,当罪犯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时,民警个人(包括监区领导)不要随意宣布处理意见,以免不必要地加剧民警个人与罪犯的矛盾,导致工作上的被动或个人威信的受损。
五、能就事论事不要上纲上线。
就事论事就是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判断和适当宣示罪犯违规行为的性质,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决定。民警作为执法者,执法必须严格,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把问题说严重点罪犯更重视的想法,更不应出于成见未经调查清楚想当然地归因责任,甚至有意识地小题大做。当然,民警对罪犯的谈话教育范围可以而且也应当宽泛些,应注意因势利导,但对罪犯的违规处理必须是一是一、二是二,按制度规定办理,不能动不动就上纲上线。有部分民警认为这类经常违规的服刑人员是我们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难点”、“邪头”,逮到机会就要狠狠地整,其实不然,这类服刑人员甚至需要民警更多的关心与帮助,对其错误行为无端加重或过分处理,只会加重其不满,诱发其采取极端的手段、方式来对抗民警的管理教育。对服刑人员来说,一次公正执法胜过百次的说教,处理服刑人员中发生的问题,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人为地将矛盾尖锐化。
六、没有合法依据不能使用强制手段。
所谓强制手段,是指采取戴铐、戴镣、使用警棍、警绳等制服、约束违规罪犯的措施。合法依据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对违规罪犯采取这些强制性惩戒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上的依据。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监狱工作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及行政监督越来越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维权意识亦越来越强。而与此同时,指导监狱工作尤其是规范监狱人民警察强制手段运用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备。制度上的缺陷虽加大了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的难度,但不能成为监狱民警在处理服刑人员中发生的问题时,随意使用强制手段的理由。强制手段必须要在确有必要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情况下使用,必须慎之又慎地避免“执法瑕疵”、避免授人以柄,同时还应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及时补办有关手续,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动,并给监狱整体工作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七、没有实际效果不能采取激烈方法。
激烈方法主要是指对违规罪犯使用强制手段,包括非常严厉、尖锐的批评等。教育改造罪犯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因人施教,对被教育对象的重要情况要烂熟于心,特别是罪犯的健康状况、个性特征等。只有在掌握这些情况的前提下,加之正确的教育方法,方能达到教育的预期效果。对一些公然对抗、挑衅,不采取激烈方法不能制服的罪犯,当然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但是,对那些不宜使用强制手段的罪犯,则必须从开始就将处理控制在“冷”的范畴内,以免既达不成效果,又骑虎难下,甚至可能因激于一时义愤,一意孤行,造成严重后果。有的民警在教育罪犯时,还习惯不经意地用手或对讲机天线去拍拍敲敲罪犯的头,或是打罪犯一下脸等,这类处理方法,既无从谈什么效用,又使服刑人员产生对立情绪,还存在违法嫌疑,未见其利、足见其害,必须坚决杜绝。
八、没有应对措施不能进行断然处置。
有些违规情况是必须进行断然处置的,只有断然处置方能起到较好的教育效果,民警在遇到这类情况时,回避不是办法,但务必要有可行的应对措施。在处理服刑人员中发生的问题、矛盾时,尤其是对一些暴力犯、易冲动或身体有疾病的服刑人员,民警必须提前设想好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好相对应的措施,如果没有可行的应对措施,就不要断然进行处置。没有应对措施的断然处置,往往容易造成失控的局面,比不处置更糟。服刑人员还有可能借此提非分要求,无理取闹,甚至言语威胁民警,最后导致管理中出现被动。处理问题、解决矛盾要如下棋一般,不能走一步是一步,应多看几步多想几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牢地掌握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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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6 05:01
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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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6 05:00
根据不服从管理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警告\带戒具的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6 05:02
如果写论文的话楼上的都很对,如果是自己在一线想树威信你应该都拜有师傅的,里面的经很多,可以向他们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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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6 04:54
《监狱法》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