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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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4 20:00
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有关转让定价方面的新法规,其中主要包括:国税发13号《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3号文”)以及国税发16号《特别纳税调整重要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6号文”)。这两个文件(以下亦称“转让定价新规程”或“新规程”)的出台在进一步推进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工作的同时,也给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一些启示。
国税发13号文主要明确了现有转让定价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对内部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统一。13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定期实施检查,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异地的可比企业或关联方提供相应资料,也可以于批准后,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实现充分的情报交换。此外,13号文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谈签;涉及两个以上省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税务总局统一受理并签订安排。
国税发16号文是针对重大案件的确定及审核程序的专门规定。根据16号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上的案件;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其他由税务局确定的案件。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报请税务总局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工作,一案一会。会审小组成员意见实行投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