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乌木被发现所有权归谁,物权法纠结中!!!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4:0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1:43
个人认为应该归发现者所有。
该事*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一依据不甚恰当,此处所说的埋藏物、隐藏物,应主要是指人为埋藏、隐藏的物品,而乌木是自然形成的,虽然处于隐藏状态,但不同于人为埋藏、隐藏。
如果按照《物权法》,国家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确实十分宽广,主要是自然资源、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列举为“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资产、国防资产等”。因为这些规定为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资源范围已经很广,虽然其后仍有“等”字兜底,但是应有必要作“限缩解释”,而限定于明确列举的范围内,否则不仅难以实行,甚至于会发展为有悖常理,陷人民于不利。
举例而言,如果认定地下的乌木属于国家专属自然资源,那么山野中的蘑菇、江河里的鱼虾、山岭中的石头、地下埋藏的垃圾等等,都可以认定为国家专属。如果人们采蘑菇、捞鱼虾、凿石建屋、回收垃圾,就无一不是在侵犯国家专属所有权了,是否随时都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如果说上述的蘑菇、鱼虾、石头、垃圾都被认定不是国家专属,那么怎么能解释说埋在地下的值钱乌木就是国家的,不值钱的垃圾就不是国家的?逻辑上都说不通。
因此,就法理和常理而论,个人认为对于《物权法》未加以明确列举的自然资源,还是应当谨慎地不列为国家专属,而应当适用“先占”原则,由发现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