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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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5
赠与房屋的过户需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如果赠与人死亡,被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向赠与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继承人都认可该合同,需要由所有的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扩展资料: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为任意撤销权,不乐意即可撤销。详细说来,房产赠与的“权利转移”,即“房产变更登记”,系指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但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原则上就不可以撤销。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可得出,赠与人若要撤销赠与,应当在登记机关记载在登记簿之前撤销,而非房产证出来之前撤销。
此为赠与人自己撤销的情形,若尚未过户,赠与人死亡,就情理而言,继承人似乎更有权处理该房屋;毕竟,继承人有“法定”的背景,受赠人却只有“约定”的保护。其实,受赠人或许是继承人之一。
任意撤销权,继承人并不便于行使,若无法寻觅赠与的内情因由,继承人很难否认撤销赠与系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而非赠与人那般随意,即使无缘由亦可撤销,只要是愿意。
继承人并非当事人,故多层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继承人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应配合完成房产过户。
继承人难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参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或许别有洞天,即在赠与人突然死亡后,经查,受赠人存有以下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继承人基于此行使撤销权,师出有名,证据确凿。
撤销有个默认的前提,即对象的有效性。只有有效,方能撤销,半推半就地撤销部分,还是釜底抽薪撤销全部,均不能摆脱此前提,但撤销理由可融汇适用。
以合同法第74条 “撤销权”为例,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条款中所谓“行为”的撤销,涉及到“无偿转让”,与赠与无差,基于赠与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的理念,债权人是可以撤销的,并且不需要“受赠人知道该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5
你提的这个问题反映了很多人对“公证”这种行为的认识误区。公证本身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不因为是否公证过而有效或者无效。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6
公证从业人员为您解答: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16
不能过户,因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产权发生转移,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并签字确认。(继承、遗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