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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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26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根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