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0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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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06:55
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还是纯粹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极大分歧因此此类敲诈勒索案件属于“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罪。如何去判断“事出有因”要具体分析其主观目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06:56
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如何判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文◎于浩 一 ,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张 某又与孙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后张某堕胎.陈 某得知此事后对孙某一直怀恨在心.某日,陈某驾车载 着张某途经某网吧时,发现孙某在网吧门口处,陈某遂 叫来李某等人到该网吧将孙某挟至车上,并带到某饭 店f-I 口.陈某殴打孙某,并质问孙某与其女友发生性关 系并致怀孕,堕胎一事如何解决.孙某提出愿意赔偿2 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三天内付清.后陈某将孙某放走. 当日孙某的朋友报警,陈某被民警抓获,未取得上述钱 款.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 然本案的发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前因,但这一原因并 不能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其纠集他人挟持孙某,以 此为要挟索要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事出有因.事前陈某等人并无预谋,又是孙某主动 提出赔钱了事,综合来看,不能认定陈某主观上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敲诈勒索行为,陈某的行为不构 成敲诈勒索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属于”事出有因”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我们同 意第二种意见.敲诈勒索罪要求主观上出于非法占有 的目的,而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客观方面 在形式上一般都有以暴力,威胁手段索要钱财的行为. 实践中比较困惑的恰恰就是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 有目的的判断,这也直接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罪与非罪 的把握.在这类案件中,应结合多种因素对行为人的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观目的进行判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从”因”上进行判断 “因”作为引发案件的缘由,对于案件定性的重要 意义就在于,”事出有因”是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应当 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具体判断上可以考虑两个方 面: 1.判断真实之因还是虚假之因.”因”可以分为真 实之因与虚假之因,在这里需要辨明的是,事出有因的 “因”究竟是作为引发纠纷对象的原因,还是作为行为 借El 的原因.如果确实是作为引发纠纷的对象,为真实 之因.此时需要结合其他情况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 构成犯罪;如果只是作为行为借口,甚至是捏造出来的 原因,为虚假之因,一般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真正的”事出有因”比较合理 的判断标准主要应把握两点:(1)当事人双方应当对于 引发纠纷的事实,原因,特定事件等有共同的认识,但 是允许双方对于纠纷本身的性质有争议和不同认识. 例如本案中张某在与陈某交往期间,又与孙某发生性 关系并怀孕,堕胎的事由.(2)该项事由与行为人自身 存在着现实的利害关系,即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如果 仅仅知道他人的某些违法事由,与自己并没有现实存 在的利害关系,或者以所谓的维护公共利益为理由,把 自己置于公众代言人的地位,实施索财行为,都不是真 正的”事出有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事由本身是 真实存在的,但行为人与事由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利害 关系,以此为由实施敲诈行为仍然是以某种事由为借 口的虚假之因. 2.真实之因无论合法与否.都应作为判断主观目 的时考量的因素.不能简单的以”因”不合法就认为行 2010 年第1 期(经典案例版)/总第92 期 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行 为人在行使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过程中实施的敲诈勒 索行为,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非法性往往存在争议.如 索要赌债.在此不能仅仅以”因”是不合法之因,就认为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赌债为例,虽然赌债系 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赌博产生于参赌者”愿赌 服输”的一种合意行为.应属于自然之债的范畴.一般 而言,采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以谋取不获法律保护的 财产权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确信具有取得对方财产 的权利.且该理由也未明显超越社会公认或社会认可 的程度.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陈某的女友在与其交往期间,多次与他 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堕胎,虽然陈某对此并不具有法 律上的权利,但是确实存在一种伦理上的原因.在这种 情况下,陈某偶遇孙某,愤而对其进行要挟的行为,虽 然不合法.但作为社会一般人的伦理观念是可以容忍 的,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从犯意产生时间上进行判断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应考虑行为人犯 意产生的时间.实践中,”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 索要钱财的一方往往处在强势地位.那么处在强势地 位的一方一旦向对方索要钱财.是否一定构成敲诈勒 索罪?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I 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是有预 谋,有明确指向的实施向他人勒索钱财的行为,往往构 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实践中有大量案件,是双方确实存 在纠纷.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了要钱和赔钱的行为, 这种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时 需要加以考虑.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赔钱往往是众 多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能因为仅仅是有要钱或接受 赔钱的行为就一概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试想一下,如 果处于强势的一方动不动就打被害人一顿.又没有造 成伤害后果,刑法可能很难对其行为进行评价;但是如 果双方采用了更平和的赔钱了事的方式解决纠纷.一 方反而要被评价为犯罪,未免有失公正.更何况,如果 是对方主动提出赔钱.强势一方接受了”赔偿”,这种情 况下就更需要慎重.一般来说.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 有目的.不宜按照敲诈勒索罪来处理. 本案当中.陈某事先并无预谋,也没有索财的明确 指向,只是在偶遇孙某后对其实施了轻微的报复行为. 但此时陈某仍无索财的故意.只是在孙某提出赔钱了 事后,陈某表示接受,可以说,陈某是在双方商谈的过 程中才有了接受赔钱的想法,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其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结合手段,数额等客观方面进行判断 主观方面通过客观方面表现出来,对主观方面的 判断需要结合手段,数额等客观情况进行.这里关键是 要看胁迫形成的强度有多大.在”事出有因”的情况下. 虽然有引发案件的真实之因存在,但如果行为人采用 了强度很大的胁迫手段,就很可能说明其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有威胁的行为.但实际上不 足以给对方造成胁迫或者胁迫强度很小,可能就不宜 认定为犯罪.对于胁迫手段的强度,需要结合行为人的 整体行为,社会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这里重点对数额 问题予以说明.对于数额不能孤立的进行评价.一方 面,在数额作为定罪因素时,前提必须是行为本身符合 犯罪构成,在此基础上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度. 则构成犯罪.如果行为本身的性质不好认定,不能单凭 数额很大就认定为犯罪.无论多大的数额,定罪首先还 是要看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在很多敲诈勒索案件 中,数额大小与手段强度之间往往成正比,手段,数额 往往印证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 方敢于高额索赔的真正原因往往就在于其行为给对方 造成的胁迫强度很大.在这里数额反映的就不仅仅是 一 个高额索赔的问题.而是反映了胁迫手段的强度问 题.比如,行为人索要10 万元钱,对方只给了500 元, 行为人也很满意的接受了.这就说明他对l0 万元并没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一再要求少一分钱都 不行,并且采用了强度很大的胁迫手段,就很可能说明 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比如,在牛奶行业三聚氰胺 事件期间.某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牛奶存在质量问题, 遂以曝光为由向企业提出天价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其 行为对企业形成的胁迫强度是非常大的,很可能说明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之.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对行为人 主观目的的判断需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在本案中,陈某的行 为确实事出有因.事先并无预谋,又是孙某主动提出赔 钱了事,很难认定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 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 诈勒索罪.圆 2010 年第1 期(经典案例版),总第9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