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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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9:16
是10%。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
扩展资料: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税率从11%降至10%。
根据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年4月1日起,中国下调进口货物*率,这将使进口企业全年进口环节*税负减少约2250亿元人民币,消费者税负减少13.5亿元人民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9:17
1、民营企业收购粮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农产品收购*,收购时开具,按10%的*税率抵扣。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外,一律征收*。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扩展资料:
*税率:
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0%。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9:17
民营企业收购粮食的*税率是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9:18
民营企业收购粮食,需要到税务局申请农产品收购*,收购时开具,按13%的*税率抵扣;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09:18
粮食收购可凭收购业*或普通*抵扣13%的进项税额,粮食销售时,按13%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这当期应纳税额。追问还想问哈,从农民手上收购粮食哪有进项税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