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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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6:32
因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西安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被西安中院驳回。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披露了这一案例。
“(2018)陕012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显示,2018年1月23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国土罚字[2017]0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拆除被执行人西安元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所建的窑洞267.54平方米,二层楼房342.91平方米,一层平房395.97平方米,走廊和鱼塘1348平方米,构筑物7747.23平方米,以及执行被执行人欠下的罚款65299.2元。
判决书显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1年4月,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经*批准,在辋川镇山底村一组开发王维苑旅游项目,已建成王维纪念馆及餐饮住宿设施,占地21.619亩即14412.4平方米,其中占建设用地6.466亩(纪念馆126.44平方米、窑洞1244.76平方米、两层楼房451.49平方米、走廊34.98平方米、其他构筑物2453.08平方米);占林业用地15.153亩(窑洞267.54平方米、两层楼房342.19平方米、一层楼房395.97平方米、走廊和鱼塘1348平方米、其他硬化道路和广场等构筑物7747.23平方米)。
2017年6月13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66亩土地上所建建筑;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153亩土地上所建建筑,并对西安元泰旅游公司违法占地处以每平米8元,共计115299.20元的罚款;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称,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履行拆除的义务。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5万元。至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西安元泰旅游公司尚有65299.2元罚款未缴纳。
西安中院审查后认为,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系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然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局的处罚内容为拆除、没收违法占地21.619亩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并处罚款115299.20元,但申请执行人对违法占地处115299.2元罚款之处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了该条规定。
另外,西安中院还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西安中院依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蓝国土罚字[2017]第0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6:32
因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西安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被西安中院驳回。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披露了这一案例。
“(2018)陕012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显示,2018年1月23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国土罚字[2017]0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拆除被执行人西安元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所建的窑洞267.54平方米,二层楼房342.91平方米,一层平房395.97平方米,走廊和鱼塘1348平方米,构筑物7747.23平方米,以及执行被执行人欠下的罚款65299.2元。
判决书显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1年4月,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经*批准,在辋川镇山底村一组开发王维苑旅游项目,已建成王维纪念馆及餐饮住宿设施,占地21.619亩即14412.4平方米,其中占建设用地6.466亩(纪念馆126.44平方米、窑洞1244.76平方米、两层楼房451.49平方米、走廊34.98平方米、其他构筑物2453.08平方米);占林业用地15.153亩(窑洞267.54平方米、两层楼房342.19平方米、一层楼房395.97平方米、走廊和鱼塘1348平方米、其他硬化道路和广场等构筑物7747.23平方米)。
2017年6月13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上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66亩土地上所建建筑;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153亩土地上所建建筑,并对西安元泰旅游公司违法占地处以每平米8元,共计115299.20元的罚款;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称,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元泰旅游公司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履行拆除的义务。2017年8月14日,被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5万元。至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西安元泰旅游公司尚有65299.2元罚款未缴纳。
西安中院审查后认为,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系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然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国土局的处罚内容为拆除、没收违法占地21.619亩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并处罚款115299.20元,但申请执行人对违法占地处115299.2元罚款之处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了该条规定。
另外,西安中院还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西安中院依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蓝国土罚字[2017]第0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