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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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6:3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根据审核情况,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办;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立案的步骤
(1)受理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有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处理。
(2)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
(3)立案
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
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实施处罚。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进行首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审议。审议应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
(5)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机关;
(6)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7)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 听征: 听证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程序。
1、决定 :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1)当事人确有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
(6)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者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2、送达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