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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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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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15: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扩展资料: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先有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15:35
您好,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具体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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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2 15:36
一、加收滞纳金的相关*。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具体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免加滞纳金的相关*。
(一)基本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特别规定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亦要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从这一规定上看,根据税法对税收征免项目一贯采取正、反列举法的原则,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规定: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这样,内资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亦不加收滞纳金,超期的自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相关分析。
综合上述,也就是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主观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只要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超期未缴税款都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则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注意四点:
1、因税务人员个人的非执法行为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仍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即使是因*原因或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的,也应有足够的执行*或税务机关执法过错的证据依据,如相关*文件或批准手续。
3、上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中的“规定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规规定的期限,如: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起的*、营业税纳税人,在月末10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平时在月末或季末15日内交纳;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如对某些非固定业户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方式确定的税款限期交纳期限。
4、按国税函[2007]156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是指由于年终汇算清缴而形成的所得税税款,但如果企业平时在会计核算上已经实现了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预缴期内没有或者没有全部预缴税款,则属于延期占用了一部分所得税税款,对这部分延期占用税款应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