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东方家园小区人防车位,开发商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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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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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9:01
一.东方家园人防工程由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承建,2011年,经市、区人防办验收,该人防工程用于战时封堵和安装防护门的预埋件及风、水、电平时预留基本到位,需一次安装到位的防护设备安装完成。现该防空地下室已竣工备案,纳入江北区人防办管理范围。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同时,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场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已购人防工程的业主凭售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车库产权登记。因此,按照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而配套新建的地下室车库,如经过依法初始登记的,可以进行销售。
三.在购买此类车库时,请注意: 1、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2、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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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家园人防工程由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承建,2011年,经市、区人防办验收,该人防工程用于战时封堵和安装防护门的预埋件及风、水、电平时预留基本到位,需一次安装到位的防护设备安装完成。现该防空地下室已竣工备案,纳入江北区人防办管理范围。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同时,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场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已购人防工程的业主凭售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车库产权登记。因此,按照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而配套新建的地下室车库,如经过依法初始登记的,可以进行销售。
三.在购买此类车库时,请注意: 1、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2、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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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09:01
一.东方家园人防工程由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承建,2011年,经市、区人防办验收,该人防工程用于战时封堵和安装防护门的预埋件及风、水、电平时预留基本到位,需一次安装到位的防护设备安装完成。现该防空地下室已竣工备案,纳入江北区人防办管理范围。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同时,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场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已购人防工程的业主凭售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车库产权登记。因此,按照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而配套新建的地下室车库,如经过依法初始登记的,可以进行销售。
三.在购买此类车库时,请注意: 1、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2、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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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家园人防工程由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承建,2011年,经市、区人防办验收,该人防工程用于战时封堵和安装防护门的预埋件及风、水、电平时预留基本到位,需一次安装到位的防护设备安装完成。现该防空地下室已竣工备案,纳入江北区人防办管理范围。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同时,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场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已购人防工程的业主凭售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车库产权登记。因此,按照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而配套新建的地下室车库,如经过依法初始登记的,可以进行销售。
三.在购买此类车库时,请注意: 1、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2、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