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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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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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2 08:08
医药费报销比例及补偿标准
(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情况,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比例。
(二)大病统筹基金之外的其余部分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所和在东郭中心卫生院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按规定比例凭《滕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当场报销;在镇中心卫生院以上机构住院的,实行先交费后报销的办法。
1、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一体化管理的定点卫生所就诊,医药费报销20%,在东郭中心卫生院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20%,医疗费(包括检查、化验、手术、治疗费)报销40%,
2、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在市级各定点医院住院的医药费报销比例:
(1)住院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20%比例报销;
(2)住院费在1000--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30%比例报销;
(3)住院费在4000--7000元以内(含7000元),按40%比例报销;
(4)住院费在7000--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45%比例报销;
(5)住院费在10000元以上至15000(含15000元),按50%比例报销;
(6)住院费在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按55%比例报销;
(7)住院医疗费2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8)住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医药费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分段各增加10%;住院医药费最高报销金额为16000元。
(9)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按20%报销,最高不超过8000元。
(10)实行定点就诊制度,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需要转院治疗的,实行双向选诊和逐级转诊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及时支付农民符合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