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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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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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9:48
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防控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具体措施是,对于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这很好理解,确诊和疑似病人,对自身带有病毒是明知的,但仍拒绝隔离,那么他们主观上就有了直接向公众传播病毒(直接故意)、或放任病毒向公众传播(间接故意)这两种刑法上的故意心态,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什么问题。
但对于其他非确诊或疑似、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人,《防控意见》将其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就有些耐人寻味了。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首先,我们去看下《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确定。也就是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所针对的传染病范围,必须是《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中”所确定的“甲类传染病”。
但是《传染病防治法》在2004年修改后,又取消了*可以调整甲类传染病病种的规定,改为对部分乙类传染病和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然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并没有对此进行及时的修订,仍然保留了“和*有关规定”的表述。
所以,目前限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的法律规定,有且只有《传染病防治法》。
那么,“甲类传染病”又是哪些呢?我们再去看下《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甲类传染病”范围,只有
鼠疫和
霍乱两种。众所周知,新冠肺炎经*批准,被卫建委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但毕竟不属于法定的甲类传染病种类。
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新冠肺炎既然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所针对的“甲类传染病”,又如何能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打击?
其实,早在2008年6月,最高人民*、*就联合出台了《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追诉标准》),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到“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这样一来,似乎一切都说得通了。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追诉标准》将“甲类传染病”扩大到“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防控意见》采纳并重申了《追诉标准》的规定。
但问题就在于,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把新冠肺炎列为甲类传染病,也没有正式的司法解释对“甲类传染病”作出扩大解释。而无论是《防控意见》还是《追诉标准》,都仅仅是司法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有全国*常委会的决议作为授权和背书,它对法律概念作出的任何解释,都有强制适用的效力。而司法规范性文件,搞法律的都明白,
那就是需要的时候可以参照,不需要的时候的只是参考。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场景和行为主体都极为宽泛,包括所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一切防控措施的个人和单位。说极端点,不戴口罩上街都有可能被划进去。
刑法角落里一个默默无闻的小透明,如今却成为疫情期间的口袋罪名。大口袋一开,威风凛凛。而帮助它上位的,却是效力飘忽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非常时期,不反对乱世用重典,但基本原则还是要依法防疫。但如果法律本身在衔接上出现了问题,依法又该如何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