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公司为新员工办理社保具体流程是什么?具体要什么资料?要公司哪些方面的资料,员工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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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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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1:36
社保结算业务流程
一、单位参保及变动的办理程序
1、新参保单位可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单位登记,由结算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2、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必须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结算中心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人员参保及变动的办理程序
1、首次办理参保手续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新参保时,单位携人事部门的职工进编审批表、编制手册等相关在编人员证明材料,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领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市人才市场办理就业手续的人员新参保时,单位携人才中心出具的《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认定表》,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领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备案的人员新参保时,单位携就管中心核定的《招聘录用职工登记名册》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结算中心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即时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信息库,核发城镇社会保险手册编号及《养老保险手册》。
2、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费
(1)单位参保人员因解除合同、合同到期、辞职、离职等原因需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携相关资料到就管中心(三楼就管服务大厅)领取《退工登记表》,办理退工手续。
(2)单位参保人员因服役、脱产上学、服刑、工伤1-4级等原因需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携相关资料到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 领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3)单位参保人员因退休、出国定居、死亡、一次性退保等原因需终止缴费的,单位应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携相关资料到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 领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办理终止缴费手续。
3、参保人员市内转移
(1)个人档案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单位间流动时,应于流动当月5日至月底期间携由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的《张家港市市内职工流动申报表》到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个人档案由人才中心管理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时,应凭人才中心出具的转移证明至社保算中心填报《张家港市市内职工流动申报表》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间断缴费人员的接续办理程序
(1) 原个人档案由劳动部门接收管理,现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单位或个人携就管中心核定的《失业职工再就业登记名册》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2) 原个人档案由人才中心代理,现在新单位重新就业,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单位或个人携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或《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认定表》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 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请表》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3) 现没有工作单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接续社会保险的人员,由本人至人才中心或就管中心(根据档案管理所属部门确定)办理档案个人代理托管手续,凭个人代理的手续到社保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续保手续。
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必须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无经济能力补缴,可至结算中心签收《补缴通知书》后,先办理再就业手续,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必须要按规定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基金结算
1.缴费基数按月申报
参保单位应统一按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0〕1号文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补贴和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均应列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超过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不列入基数申报范围。
根据《关于公布二00五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张劳社〔2005〕76号)的有关规定,2005结算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1508元计算。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填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报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4至9号柜台)。
2、缴费险种及比例。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城镇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这五大保险,且参加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缴纳大额医保互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每人每月3元的大额医保互助金在应发养老金中直缴扣缴)。2005年度五大保险的缴费比例见下表:
险种
比例
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
五险合计
企业
事业
企业
事业
单位缴纳
18%
20%
8%
1%
0.8%
2%
29.8%
31.8%
个人缴纳
8%
8%
2%
—
—
1%
11%
11%
合计
26%
28%
10%
1%
0.8%
3%
40.8%
42.8%
3、社会保险征收方式。
移交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社保结算中心于每月月初做好业务数据结算,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已移交地税征收单位本月的社保应收数,各参保单位应根据地税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下列方式缴纳:(1)缴费方式是委托银行收款的参保单位,由经办机构定期通过市农业银行托收帐户向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办理托收,单位应足额存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2)缴费方式是现金结算的参保单位到社保结算中心以汇票、转帐支票或现金式缴纳。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以“月积数法”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
(2)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的七、八月份打印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通过企业向职工发放,职工经核对签字后,将对帐单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并由职工本人妥善保管。对帐单送达企业60天后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
五、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
(1)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被判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确实不能履行缴费义务者除外), 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需进行补缴的,以历年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填报《张家港市城镇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申报表》,由社保结算中心按历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确定补缴比例,按历年记载个人帐户的利率计算利息,打印出《张家港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结算表》,缴费人员应即时在社保结算中心缴纳所补缴的社保费。
(2)职工补缴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当年正常结算的养老保险帐户同时予以公布。
六、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地区转出
转移人员携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养老保险关系同意转入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保IC卡至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结算中心即时开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需转医保帐户的由医保中心开具《医疗保险转移单》),并及时为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将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帐户)转入其接收的地区。
进城务工参保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应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跨地区转入
个人档案由人才中心认定的,凭人才中心出具的调档手续、介绍信或《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认定表》等相关资料至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开出《养老保险关系同意转入证明》,到转出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个人档案由劳动部门认定的,由局就业与失业科审定,出具《劳动合同制职工跨地区流动介绍信》至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开出《养老保险关系同意转入证明》,到转出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单位或个人携转出地开出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至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七、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个人档案中《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为准),在到龄的当月5日至月底期间,携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及身份证、户口薄、医保IC卡、一寸照片一张及职工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结算中心待遇审批发放科(结算大厅20至22号柜台) 填报《张家港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办理退休手续。
2、社保结算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15-20日到社保结算中心待遇审批发放科(结算大厅22号柜台)领取存折发给退休职工。以后每月退休职工可到委托发放的银行网点领取养老金。
八、养老保险手册、医疗IC卡、退休养老金银行卡(存折)遗失补办程序
1、养老保险手册遗失补发
单位的正常参保人员,单位已经为其核发了手册遗失后或尚未核发过手册的参保职工需要办理补发的,由参保单位为其按新参保人员重新核发,职工本人不得申请办理。
单位已办理了退工手续、中止缴费手续或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遗失的,由参保职工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到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填报《养老保险手册遗失补办申请表》,由结算中心审核后补发。
2、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
参保人员医保IC卡遗失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至全市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医疗IC卡挂失手续,15个工作日后携银行出具的挂失单和本人身份证件至医保中心(结算大厅23-25号柜台)领取新的医疗保险IC卡。
3、退休养老金银行卡或存折的遗失补发
退休养老金通过银行医保IC卡发放的,银行卡遗失后按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办法补办。
退休养老金通过银行存折发放的,银行存折遗失后由本人或其亲属携退休人员身份证到结算中心(结算大厅22号柜台)查询银行存折卡号,至委托发放的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存折挂失手续后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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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1:37
带公司公章,公司社保编号,个人身份证到社保局窗口就可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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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1:37
去张家港社保局网上看看吧。上面有介绍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