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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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8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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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4:38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界定
在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定的争议问题上,静态的角度主要有单位的范围、行贿实行犯的身份、单位行贿意志的认定标准等因素产生的争议,动态的角度主要有承包、挂靠的经营方式,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等因素产生的争议。
单位行贿中“单位”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范围是明确的,但是采用这种以单位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为标准的列举,而不对单位本身的法律含义进行诠释,必然导致许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释》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解释》仍未消除上述或然因素。虽然现行法律具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有《海关法》等33部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不包括行贿犯罪),对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适用于行贿犯罪案件,所以本文不进行引用和评述。
现从静态研究的视角,分析单位的范围对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