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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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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刑法因果关系 

(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

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

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

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

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

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性

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

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

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因果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20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刑法因果关系 

(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

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

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

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

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

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性

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

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

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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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轻伤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刑事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20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

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刑事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21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
  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伤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①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②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③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伤,伤并不严重,然而在医院诊治过程中,由于医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扩创,致使某甲创口感染,并发脓毒败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伤,其创口因细菌感染引起破伤风。上述二例原发的损伤与脓毒败血症、破伤风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④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例如,汽车将小孩撞死,小孩的母亲由于精神上的严重刺激,旧病复发或并发精神异常。

  二、判定伤、病因果关系的方法
  (一)仔细、认真地收集并观察被害人本身的情况,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损伤部位、严重程度,以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
  (二)认真观察继发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以及各种医学检查等,用以正确诊断疾病的存在。
  (三)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探索从受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现象的连续性;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总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必要时求助于专科医师的协作,以诊断损伤与疾病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颅内晚期出血是否确系某种外力造成,此时应依据①有确凿的头部损伤史;②必须明确出血之存在,通过脑CT扫描、病理乃至临床检查(如钻颅术、腰椎穿刺术)等来诊断;③头部损伤与脑出血之间必须有较短的间隔期,一般不超过6-8周,但遇到更长的间隔期时,则需要研究后遗症等问题;④既往史中未发现有脑出血的原因(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血管系统疾病等)。
  (四)损伤与疾病确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以及参照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认定由于损伤而致疾病,并评定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五)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
  (六)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也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法医学检验与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在伤害案件中,从损伤至疾病、残废、死亡等全过程中,判断因果关系时,可以抽出某一个阶段中止,此称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故人体损伤赔偿问题应分阶段、严格区别不同情况,按比例标准判定。其中涉及疑难疾病及其他的复杂关系时,在专科医师协助下判定伤、病关系是否属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可以建议:伤、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100%;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为0%;有间接因果关系,应视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所起影响的大小,赔偿比例分别为75%、50%、25%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20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轻伤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刑事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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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加强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探索因果关系的确认与排除规则,对于侵权责任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① 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② 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③ 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④ 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

扩展资料

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

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

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 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

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刑事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21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
  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伤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 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①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②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③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伤,伤并不严重,然而在医院诊治过程中,由于医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扩创,致使某甲创口感染,并发脓毒败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伤,其创口因细菌感染引起破伤风。上述二例原发的损伤与脓毒败血症、破伤风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④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例如,汽车将小孩撞死,小孩的母亲由于精神上的严重刺激,旧病复发或并发精神异常。

  二、判定伤、病因果关系的方法
  (一)仔细、认真地收集并观察被害人本身的情况,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损伤部位、严重程度,以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
  (二)认真观察继发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以及各种医学检查等,用以正确诊断疾病的存在。
  (三)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探索从受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现象的连续性;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总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必要时求助于专科医师的协作,以诊断损伤与疾病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颅内晚期出血是否确系某种外力造成,此时应依据①有确凿的头部损伤史;②必须明确出血之存在,通过脑CT扫描、病理乃至临床检查(如钻颅术、腰椎穿刺术)等来诊断;③头部损伤与脑出血之间必须有较短的间隔期,一般不超过6-8周,但遇到更长的间隔期时,则需要研究后遗症等问题;④既往史中未发现有脑出血的原因(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血管系统疾病等)。
  (四)损伤与疾病确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以及参照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认定由于损伤而致疾病,并评定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五)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
  (六)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也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法医学检验与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在伤害案件中,从损伤至疾病、残废、死亡等全过程中,判断因果关系时,可以抽出某一个阶段中止,此称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故人体损伤赔偿问题应分阶段、严格区别不同情况,按比例标准判定。其中涉及疑难疾病及其他的复杂关系时,在专科医师协助下判定伤、病关系是否属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可以建议:伤、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100%;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为0%;有间接因果关系,应视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所起影响的大小,赔偿比例分别为75%、50%、25%等。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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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关联性鉴定怎么鉴定

在法医学实验室的临床检验以及相关鉴定工作中,我们可以给出如下建议:如果损伤和疾病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相应的赔偿比例应该是100%;反之,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么赔偿比率就应该是零;而当我们确认损伤和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时,我们应该根据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所起到的作用程度来...

司法部发布《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全文)

根据损害程度和疾病状况,指南将因果关系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等六种类型,并给出了参与程度的分级和判定规则,以帮助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准确和公正的判定。该标准详细规定了检验时机,例如原发性损伤后的早期和损伤后果稳定后的检验。鉴定过程包括收集病历资料、进行体格检查和辅助性检查,必要时咨询医学专家。

法医学鉴定中,如何判定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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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因果鉴定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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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断一份法医学鉴定结论

如一起伤害案件,被鉴定人鼻骨多发骨折,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为虽有多发骨折,但多发骨折是陈旧性的,因此,与殴打没有因果联系。三、被鉴定人主诉和重新检查相结合。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首先要审查被鉴定人的主诉,依据主诉审查医学影像检查,手术记录等。主诉、影像检查、手术记录、专家会诊、出院...

医疗损害案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依据什么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对医疗行为的医学评价和法医学的评价。评价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评价过错是一个客观的评价,根据诊疗规范既可以鉴定。评价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大小则是一个主观的评价。为什么说原因力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无论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原因力是51%...

法医临床鉴定是否包括医疗过错鉴定?

2、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鉴定人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你能分清楚吗?

相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进行,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其主要关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的因果关系,仅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不涉及行政责任。鉴定通常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鉴...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有效吗?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一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一类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的。这一概念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这种鉴定的...

鉴定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的几种学说 如何确定因果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中是必须的 因果关系的判断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判断因果关系联系 先后关系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还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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