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三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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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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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0:39
山东开放三胎*具体如下:
1、夫妻已经生育2个孩子,其中有一个孩子鉴定为残疾儿,鉴定为非正常劳动力,可以再生育;
2、患有不孕不育,领养2个小孩后,恢复健康后能够再生育;
3、再婚家庭,一方有2个孩子,另一方无,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
4、再婚家庭,一方有1个孩子,另一方无,婚后共同生育1个孩子;
5、再婚家庭,各自有1个孩子,婚后提供生育1个孩子
6、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生育三孩的,其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新生儿出生时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的,自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