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第一点和第二点怎么理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9 05:02
我来回答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2:28
一、第一条和第二条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所以适用的范围也不同。第二条限定了“: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因此才会另外规定了“距法定年龄不足十年”这一范围。
二、所谓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即企业先前一直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不实行劳动合同制是违法的,但这种现象其实一直都是存在的,这一条法律的规定也是为了满足将违法状态改进为合法状态的事实需要。这一条不能理解为“单位可以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反而是应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要求以前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这样的理解是没错。但应当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一定是对劳动者完全有利,也不一定是对企业完全有害的。劳动合同法在相关条文中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固定而不是永远或肯定长期有效,企业或劳动者在满足条件的时候可以解除合同。有时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可能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利于劳动者,因为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短时间内就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2:29
第一点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是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第二点指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最后一个条件,有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2:29
第二条是针对国企改制而特制的。国企改制时,满了十年工龄也不一定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距离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才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保护年纪大的国企员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2:30
1、不冲突,以前国企等叫做全民、集体,而不是老董合同
2、看上一条
3、对,但是企业愿意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