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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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10:09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10:09
根据《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10:10
个人认为丙确实享有地役权,不过丁也不是一点办法也没有。我国的地役权是任意登记项目,未登记的地役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本案里,如果甲和乙之间设定的地役权未登记,那么丁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是可以不让丙通行的,即要求丁在买这块土地时不知这块供役地上设定了地役权。如果甲和乙之间设定的地役权已经登记,那么丁就应当要承受供役地上已经设定的地役权。所以先要看这块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是否登记,如果登记了那么丁真的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必须承受地役权,如果未登记,那么丁可以主张善意第三人来对抗地役权。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10:10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