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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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08:55
点击*管理,有已开*作废和未开*作废,点击相应的按钮打开,双击要作废的*,单击左上角的作废按钮,将*作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08:55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
2、开具*普通*后发生退货行为,销售方想开具红字*的处理
(1)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即可;
(2)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销售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
(3)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
3、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作废期限】
1、从*开票月份算起3个月内(90天)有效,超过3个月作废。
2、如果你是收到*的一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该*上账,3个月后上账就不可以了,但是可以拿着该过期的旧*重新换新*。
3、如果你是开票方要作废*,分两种情况 一是本月作废当月开出的*,这种做法比较简单,可直接作废。另一种是本月作废以前月份*,不能直接作废,而是开等金额的销项负数冲掉原来的销项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