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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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15:07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16:25
在离婚时,若是原来的家庭对外还承担债务,就应当先把债务清偿。由于离婚后,原来家庭的财产会被分割,用哪部分财产来清偿债务就可能成为一个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此规定,对于对外债务,应当分开来看,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比如说,夫妻二人为了共同办家庭养殖场对外借的钱,或者为了孩子上学借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那么二人就可以协商各人担负多少的债务;要是夫妻二人已经约定财产各归自己所有,那么二人就应当协商怎么偿还,个人偿还多少。倘若二人协商不成,就需要*来判决,*判决时原则上是二人等分,但是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哪一方相对多承担部分债务。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债,而且也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那么就不属于家庭债务,那么这样的债务也只应当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必为这样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