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管制没有按时报到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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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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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1:12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警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