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律师签了空白协议,案件未受理,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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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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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9 11:23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签了空白协议是可以主张撤销的。因为空白协议实质上是未填写完整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即协议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即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即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撤销协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协议本身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一、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
1、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必须是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村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或其他不具备职权的主体,均可能以它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由确认所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
2、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在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征收方减损了被征收人权利或者增加了被征收人义务的,如果征收方不能提供法律规范依据,可以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在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时,也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可以以此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是否能够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是法院重点审查对象,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例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签订协议的主体既不是被征收人本人,签订前被征收人也没有委托授权他人、签订后被征收人也未予以追认,在此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将第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和补偿对象而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可以认为达到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应当被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