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30 07:5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0:31
食品留样记录中应记录下留样人员以及审核人员。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 食品留样要求
第一点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第二点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扩展资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检验要求
第一点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
第二点 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三点 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0:32
留样人员和审核人员都应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