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1:5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2:11
法律分析:第一,关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第二,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
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第四,关于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问题。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
第五,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最高人民*确定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