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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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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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6 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或者虽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违反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生产上述四类产品;国有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非国家定点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因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您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希望您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一名守法的卷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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