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01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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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10:19
1、2017年7月1日起,*发 票认证期限由180天延长到360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明确了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种。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并向发包方开具**,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 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其实就是解决了合同流不一致的问题,发 票可以由第三方直接向发包方提供,为了谨慎起见,建议发包人除了保存与建筑企业的合同之外,还要索取建筑企业的内部授权书和三方协议。
4、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再办外经证。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5、取消了自产限定,明确了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电梯的维护保养,适用其他现代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
6、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
7、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发 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发 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发 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发 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发 票。
8、延长了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的时间。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 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发 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申请专票*结,实名办税。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专用发 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6月1日起,可自行开具*专用发 票,但销售不动产仍需向税务局代开。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 票的,通过*发 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 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 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 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 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 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