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实,客观事实,经验事实有哪些区别和联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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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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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07:28
对于价值哲学的研究而言,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几乎成为一个基本出发点。然而,在我们当中相当多的人又认为,事实与价值并不是如同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那么,事实与价值应当怎样进行区分?它们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如果进行事实与价值的区分,那是否就意味着从“是”不能推出“应当”?如果说这是两个有着内在联系的领域,那意味着从“是”可以推出“应当”?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看一看事实与价值区分的基本论点。
一、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自从20世纪的元伦理学以来才彰明的一个基本理论观点。在元伦理学看来,事实与价值、评价与认知的区别,是价值概念确立的基础。事实与价值相对应,*于人们的意识、意志,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事件或过程。它可以以描述性语词或描述性命题进行描述。对描述命题所要求的是真理性,即与对象相符合。换言之,描述性命题的有效性在于它的真实性。它的存在可以与主体的活动无关。价值则不同,它是人们的评价活动、评价行为的产物,是人们自己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对事物所做的是否适合于自己目的的评价与论断,或者是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出发所做出的评判。因此,评价不同于人们对事物的状态、性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事实性描述。评价是以价值词语表达的规范性语句或规范性命题。它的有效性在于它的正当性,即运用恰当的规范,适当的表达主体内在的价值立场与外在事物的联系。元伦理学以语言分析的方法把这两者区别开来,从而得出以“是”为述词的判断形式和以“应当”为述词的判断形式是根本不同的结论。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
我们认为,价值判断虽然使用规范性语句,有一个规范有效性问题,但从根本上看,是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关的,是以具体的评价实践和道德实践为转移的。坚持事实与价值相区分的分析哲学家艾耶尔等人也认为,价值判断表达通常的经验事实的伦理情感并记录那些经验事实。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分析哲学家同样认为价值判断是与生活实践内在相关的,如艾耶尔所举的典型命题“偷钱是错误的!”就是一个普遍的经验命题。他们只是认为对于道德命题以及命题中的道德言语的逻辑分析是与一般经验无关的(是一高于经验领域的元伦理学的对象领域)。但这样一个价值判断与生活实践相关连的正确命题却可以向不同的方向发挥。元伦理学以此为前提,认为凡是与人们的实践行为活动的目的相关或有意义的,人们就采取一种赞成、支持、肯定的态度,表明该事物对作为活动主体的当事人有正价值,反之,则表明具有负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一种“价值事实”,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价值事实,价值所表明的是人们的赞成与反对的态度。这是因为,比较“你偷钱”这种事实判断句而言的“你偷钱做错了”这样的价值判断句,后者并没有多陈述任何东西。价值判断命题是经验命题,但它既不是一个真命题,也不是一个假命题,它只是表达了一种在道德上赞成或不赞成的感情。类似于“偷钱是错误的!”这样一个道德判断句,既不能说“真”,也不能说“假”(不具有认知意义),只是表达了(或唤起了)我在道德上对这种行为不赞成的感情(情感主义)。因此,从元伦理学的立场看,传统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上即它从根本上混淆了自然事实与伦理价值的区别,没有认识到从事实性前提不能得出评价性结论。把自然事实与价值判断相关连,被他们认为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因此,应该把事实与价值严格区分开来。这一区分不仅意味着把事实与价值互不干涉地进行考虑,即从逻辑判断、推理等理性思维不可推出道德原则,而且意味着道德的“应当”仅是主观性的命令,这种主观性的劝告、命令只是一种情感的表达,个人的道德原则并不来自于个人的理性思考及其社会结构背景的规定,它仅是自我所有的,或主观选择的结果而已。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事实与价值严格区分所导致的哲学后果:在伦理学领域里取消客观性依据,否认价值领域里有事实存在。
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不仅是元伦理学的基础性命题,由于元伦理学属于分析哲学的范畴,可以说,受到分析哲学的影响,在论及人类行为的那些领域,哲学家们都在力图进行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奎因是当代分析哲学的重镇。要使关于人类行为的研究成为一种科学,对于人类行为的描述,必须以一种公式化的词汇来进行,而省略掉类似“意图”、“目的”、“理由”这类词汇,或者说,不参照人的态度、信念、相信、惧怕等这类心理价值概念。这是因为,从那种奎因认为是科学的东西的观点看,价值信念这类概念具有两个极不利的因素:一是这类价值信念式的概念,不能适用类似于微积分那样准确图式化描述的对象,二是人的心理价值态度,不能提供那种我们所需要的证据去证明那种类似于法则式的说法。因此,奎因认为,任何真正的人类行为科学都必须消除这类意图性描述。换言之,对于人类行为的科学描述,必须把意图、理由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