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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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3:32
法律分析:首先,要设立短期自由刑的易刑处分,包括易科罚金,在我国目前的法治条件下,可以只针对拘役适用;易科劳作,这一替代措施突出劳作的形式及其对社会的意义,易科劳作的期限应参照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种刑罚的刑期来分别设定;易科资格刑,建议增设资格刑,并且可作为短期自由刑易科处罚(此处指前述“易科罚金”与“易科劳作”)的附加刑而存在;刑事和解制度,探讨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程序范围和主持机关几个问题。其次,要健全刑事犹豫制度。微罪处分制度,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处理程序和监督制度几方面问题,应尽量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期取得更好的适用效果;起诉犹豫制度,符合经济原则,避免适用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端,有利于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缓期宣告制度,基本内容包括适用对象和考验期限,缓期宣告的考验期限。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